PE稅收相關辦法出臺
發布時間:2012/4/23 9:10:46 訪問次數:1066
今年以來,pe監管似乎在不斷升溫。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今年還可能出臺細則,引發pe備案制的熱議;國稅總局對有限合伙制pe征稅標準的法規也即將出臺。而今年的重頭戲是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正式頒布。
自2009年10月創業板開板以來,中國pe進入爆發期;2011年,投資過剩、競爭加劇、腐敗案,pe迅速由熱轉冷,行業洗牌加速。而今年,pe行業所暴露的不規范的行為,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并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在今年集中爆發。對此,pe法律專家、金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衛鋒稱,2012年可以稱為“pe監管年”。
pe腐敗除了一些pe的利益交換外,還與新股發行制度有密切關系。新股發行不改革,pe腐敗還會持續。
pe行業本身是個自律性較高的行業。lp作為出資人,把資金交給gp來運作,他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嚴格監管的。“自己的錢,如果打水漂了,當然心疼了。”pe有其市場運行規律和競爭法則,因此,在政府對pe行業進行備案登記、稅收管理等宏觀的監管外,pe要健康發展還是“由市場說了算”。
部分地方性pe稅收政策
地區 稅收政策
北京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都執行20%的個人所得稅
天津 自然人gp和lp都執行20%的個稅。對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20%部分的開發區留成部分給予100%的補貼
上海 自然人gp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的征收35%的個稅,lp所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繳納20%的個稅
重慶 自然人gp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lp按20%繳納個稅;公司制按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深圳 自然人gp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lp按20%的比例計征個稅
新疆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個稅;公司制基金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合伙制基金按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
吉林 自然人gp、lp適用20%個稅;基金投資于省內的企業或項目,按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80%給予補助
湖北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個稅
河北 自然人gp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lp按20%繳納個稅
內蒙古 自然人lp適用20%個稅;公司制基金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執行15%企業所得稅
“pe征40%浮盈稅”的消息近來引發pe行業“大地震”,盡管該說法本身可靠性有待確認,但在舊有基本稅種基礎上對pe增稅話題還是引發業內一片熱議。
事實上,有關pe行業的增稅話題全球范圍內都是難題,加征的稅率征收標準、征收方式以及如何避免重復征稅問題一直都處在爭議階段。由此反觀國內,形成一整套完善的pe征稅制度或仍將需要一段漫長的過程。
在私募股權基金及各類投資基金發展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盡管規范行業發展的各項監管措施相對中國較完善,但在征稅問題上也均處于探索階段,其中在對pe增稅的適用稅率點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
全球最大私募股權基金黑石公司當年上市時所引發的征稅風波便是體現這一爭議的典型案例。2007年6月黑石公司在美國公開上市,其間宣布,黑石宣布上市后將沿用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度,公司收入將繼續適用15%的資本利得稅而非35%的公司所得稅。
這一說法立即引起美國國會的騷動。眾多參眾議員均認為必須對pe管理人的附屬權益(國內多稱利潤分成或業績分成)增加稅收,否則將可能損傷稅收條例的公正性并且長期損害公司稅體系的基礎。但如何設定合理的pe行業適用稅率卻讓他們莫衷一是。
中國國內一位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就基金管理人承受的風險而言,他們享受的稅率是適宜的。為了鼓勵投資,特別是長期投資,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低于一般公司收入(常規收入)適用稅率的被動型收入(資本利得)稅率。根據美國1987年稅收法案,一家合伙制公司,如果其收入的90%以上屬于“被動型收入”,那么,它只需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而不是35%的公司稅。附屬權益收入被看作被動型收入,在黑石公司的pe業務收入構成中,管理費和附屬權益大體各占一半。
這中間牽涉兩個層次的問題,即對“被動型收入”的界定及其稅負是公司所得稅層次的問題,而gp從公司或基金分得的投資收益的適用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美國當年試圖增加華爾街pe稅率的法案最終由于各方面激烈反對而‘胎死腹中’。這或許能對國內pe行業增稅問題提供鏡鑒。顯然,增稅問題比較復雜,適用稅率標準不科學合理,增稅就無從談起。”
對于pe行業加征“浮盈稅”引發熱議的同時,業界還普遍關心如果傳聞中的稅收新政得以實施,那么基金層面“浮盈稅”的征收將再次把基金拉回重復征稅的困境。自從中國2008年提出“先分后稅”的原則,有效避免了合伙制重復征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合伙制基金的快速發展。
避免重復征稅意味著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稅源避免多次征稅。平安銀行,對于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各國稅法都規定在基金層次不征稅,只有在基金盈利實際分配給投資人之后,才由投資人按各自的納稅身份繳納稅收。這種做法避免了重復征稅。
對于公司制的基金,如何定義和避免重復征稅則需要深入稅收征管的技術層面,避免對在子公司已征稅的收益在總公司再次征稅或對在參股公司已征稅的收益在分配給投資主體后第二次征稅,目前似乎還無定論。
實際上,一個合理的稅收制度應該讓不同法律組織形式的pe的稅收負擔大體均衡。而有限合伙制由于在激勵約束機制上的明顯優勢最適合投資人的資本和管理人的專業才能的結合,具有較強的生命力。這是其在歐美pe業發展過程中逐步成為占絕對主導的法律組織形式的根本原因。
當“pe股權投資溢價將征稅40%”吵得沸沸揚揚之時,漢理資本董事長發表一篇微博,稱收到一會議通知,國稅總局已召集pe基金討論《辦法》。
《辦法》的草案內容幾近完備,但與pe投資造成的賬面盈余征稅無關,可能5月份出臺。
賬面浮盈是否應繳稅與《辦法》將要確定的事情完全是兩個問題。從稅種的角度講,浮盈稅是一個新的稅種,新設稅種需要經過全國人大的審議并通過,國稅總局不可能憑空開設。
《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實現收益后,gp與lp的所得稅稅率與具體計算問題。盡管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已經確認了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原則,但對于具體稅率和計算沒有詳細規定。
“先分后稅”是指把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費用分攤給每個合伙人,再自行納稅。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的繳稅情況大致如下:公司制pe繳納5%的營業稅、25%的企業所得稅和lp20%的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制pe的繳稅稍顯復雜,首先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要繳納5%的營業稅,其次自然人gp繳稅標準各地方有所不同,20%的稅率和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常見稅率;lp基本上均征收20%的個稅。
正因為免繳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有限合伙制pe已成為中國pe基金的主流模式。投中集團表示,《辦法》的出臺主要是進一步明確有限合伙制gp、lp的征稅標準,稅率不太可能有大的變動。“比如gp都按20%征收,或者都按5%-35%的累進稅率征收。把標準明晰,說明國家是對合伙制pe是認可的,并進一步推動其規范化發展。”
在業界對稅率問題爭論不休的時候,很多人忽視了一個關鍵性問題——各地對pe征稅混亂的現狀。近年來,地方政府為鼓勵本地pe行業發展,均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稅”的原則下,執行自然人lp與gp均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上海、深圳、重慶則執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進稅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還對基金合伙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給予一定補助或獎勵。
近日,國家發改委金融司稱:“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機構的忽悠下,出臺了若干關于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我們咨詢過國家財稅部門,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
按照2000年發布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投資者的稅率無論你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參照個體工商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稅率繳稅。
由于各地方政府對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稅標準自由量裁權過大,導致pe視政策而動。“哪里政策優惠,就涌向哪里。這不僅使得各地區的pe發展很不均衡,還造成了部分pe花大量時間鉆政策空子,而不實實在在做項目投資的研究。”
此次《辦法》對各地方的pe稅收形成統一的標準,是大概率事件。全國各地的稅收標準統一,pe就沒有地域政策空子可鉆,踏踏實實做好項目。雖然短期內對某些地方的pe帶來一定的沖擊,但對整個pe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國家統一的稅收標準與地方的優惠政策并不完全沖突。除了稅收外,地方政府在財政補貼、注冊標準、人才引進等方面依然有一定的量裁權。
今年以來,pe監管似乎在不斷升溫。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今年還可能出臺細則,引發pe備案制的熱議;國稅總局對有限合伙制pe征稅標準的法規也即將出臺。而今年的重頭戲是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正式頒布。
自2009年10月創業板開板以來,中國pe進入爆發期;2011年,投資過剩、競爭加劇、腐敗案,pe迅速由熱轉冷,行業洗牌加速。而今年,pe行業所暴露的不規范的行為,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并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在今年集中爆發。對此,pe法律專家、金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衛鋒稱,2012年可以稱為“pe監管年”。
pe腐敗除了一些pe的利益交換外,還與新股發行制度有密切關系。新股發行不改革,pe腐敗還會持續。
pe行業本身是個自律性較高的行業。lp作為出資人,把資金交給gp來運作,他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嚴格監管的。“自己的錢,如果打水漂了,當然心疼了。”pe有其市場運行規律和競爭法則,因此,在政府對pe行業進行備案登記、稅收管理等宏觀的監管外,pe要健康發展還是“由市場說了算”。
部分地方性pe稅收政策
地區 稅收政策
北京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都執行20%的個人所得稅
天津 自然人gp和lp都執行20%的個稅。對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20%部分的開發區留成部分給予100%的補貼
上海 自然人gp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的征收35%的個稅,lp所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繳納20%的個稅
重慶 自然人gp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lp按20%繳納個稅;公司制按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深圳 自然人gp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lp按20%的比例計征個稅
新疆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個稅;公司制基金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合伙制基金按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
吉林 自然人gp、lp適用20%個稅;基金投資于省內的企業或項目,按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80%給予補助
湖北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個稅
河北 自然人gp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lp按20%繳納個稅
內蒙古 自然人lp適用20%個稅;公司制基金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執行15%企業所得稅
“pe征40%浮盈稅”的消息近來引發pe行業“大地震”,盡管該說法本身可靠性有待確認,但在舊有基本稅種基礎上對pe增稅話題還是引發業內一片熱議。
事實上,有關pe行業的增稅話題全球范圍內都是難題,加征的稅率征收標準、征收方式以及如何避免重復征稅問題一直都處在爭議階段。由此反觀國內,形成一整套完善的pe征稅制度或仍將需要一段漫長的過程。
在私募股權基金及各類投資基金發展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盡管規范行業發展的各項監管措施相對中國較完善,但在征稅問題上也均處于探索階段,其中在對pe增稅的適用稅率點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議。
全球最大私募股權基金黑石公司當年上市時所引發的征稅風波便是體現這一爭議的典型案例。2007年6月黑石公司在美國公開上市,其間宣布,黑石宣布上市后將沿用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度,公司收入將繼續適用15%的資本利得稅而非35%的公司所得稅。
這一說法立即引起美國國會的騷動。眾多參眾議員均認為必須對pe管理人的附屬權益(國內多稱利潤分成或業績分成)增加稅收,否則將可能損傷稅收條例的公正性并且長期損害公司稅體系的基礎。但如何設定合理的pe行業適用稅率卻讓他們莫衷一是。
中國國內一位私募基金合伙人表示,就基金管理人承受的風險而言,他們享受的稅率是適宜的。為了鼓勵投資,特別是長期投資,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低于一般公司收入(常規收入)適用稅率的被動型收入(資本利得)稅率。根據美國1987年稅收法案,一家合伙制公司,如果其收入的90%以上屬于“被動型收入”,那么,它只需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而不是35%的公司稅。附屬權益收入被看作被動型收入,在黑石公司的pe業務收入構成中,管理費和附屬權益大體各占一半。
這中間牽涉兩個層次的問題,即對“被動型收入”的界定及其稅負是公司所得稅層次的問題,而gp從公司或基金分得的投資收益的適用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美國當年試圖增加華爾街pe稅率的法案最終由于各方面激烈反對而‘胎死腹中’。這或許能對國內pe行業增稅問題提供鏡鑒。顯然,增稅問題比較復雜,適用稅率標準不科學合理,增稅就無從談起。”
對于pe行業加征“浮盈稅”引發熱議的同時,業界還普遍關心如果傳聞中的稅收新政得以實施,那么基金層面“浮盈稅”的征收將再次把基金拉回重復征稅的困境。自從中國2008年提出“先分后稅”的原則,有效避免了合伙制重復征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合伙制基金的快速發展。
避免重復征稅意味著對同一納稅主體的同一稅源避免多次征稅。平安銀行,對于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各國稅法都規定在基金層次不征稅,只有在基金盈利實際分配給投資人之后,才由投資人按各自的納稅身份繳納稅收。這種做法避免了重復征稅。
對于公司制的基金,如何定義和避免重復征稅則需要深入稅收征管的技術層面,避免對在子公司已征稅的收益在總公司再次征稅或對在參股公司已征稅的收益在分配給投資主體后第二次征稅,目前似乎還無定論。
實際上,一個合理的稅收制度應該讓不同法律組織形式的pe的稅收負擔大體均衡。而有限合伙制由于在激勵約束機制上的明顯優勢最適合投資人的資本和管理人的專業才能的結合,具有較強的生命力。這是其在歐美pe業發展過程中逐步成為占絕對主導的法律組織形式的根本原因。
當“pe股權投資溢價將征稅40%”吵得沸沸揚揚之時,漢理資本董事長發表一篇微博,稱收到一會議通知,國稅總局已召集pe基金討論《辦法》。
《辦法》的草案內容幾近完備,但與pe投資造成的賬面盈余征稅無關,可能5月份出臺。
賬面浮盈是否應繳稅與《辦法》將要確定的事情完全是兩個問題。從稅種的角度講,浮盈稅是一個新的稅種,新設稅種需要經過全國人大的審議并通過,國稅總局不可能憑空開設。
《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實現收益后,gp與lp的所得稅稅率與具體計算問題。盡管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已經確認了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原則,但對于具體稅率和計算沒有詳細規定。
“先分后稅”是指把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費用分攤給每個合伙人,再自行納稅。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的繳稅情況大致如下:公司制pe繳納5%的營業稅、25%的企業所得稅和lp20%的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制pe的繳稅稍顯復雜,首先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要繳納5%的營業稅,其次自然人gp繳稅標準各地方有所不同,20%的稅率和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常見稅率;lp基本上均征收20%的個稅。
正因為免繳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有限合伙制pe已成為中國pe基金的主流模式。投中集團表示,《辦法》的出臺主要是進一步明確有限合伙制gp、lp的征稅標準,稅率不太可能有大的變動。“比如gp都按20%征收,或者都按5%-35%的累進稅率征收。把標準明晰,說明國家是對合伙制pe是認可的,并進一步推動其規范化發展。”
在業界對稅率問題爭論不休的時候,很多人忽視了一個關鍵性問題——各地對pe征稅混亂的現狀。近年來,地方政府為鼓勵本地pe行業發展,均出臺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稅”的原則下,執行自然人lp與gp均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上海、深圳、重慶則執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進稅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還對基金合伙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給予一定補助或獎勵。
近日,國家發改委金融司稱:“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機構的忽悠下,出臺了若干關于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我們咨詢過國家財稅部門,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
按照2000年發布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投資者的稅率無論你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參照個體工商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稅率繳稅。
由于各地方政府對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稅標準自由量裁權過大,導致pe視政策而動。“哪里政策優惠,就涌向哪里。這不僅使得各地區的pe發展很不均衡,還造成了部分pe花大量時間鉆政策空子,而不實實在在做項目投資的研究。”
此次《辦法》對各地方的pe稅收形成統一的標準,是大概率事件。全國各地的稅收標準統一,pe就沒有地域政策空子可鉆,踏踏實實做好項目。雖然短期內對某些地方的pe帶來一定的沖擊,但對整個pe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是有利的。
國家統一的稅收標準與地方的優惠政策并不完全沖突。除了稅收外,地方政府在財政補貼、注冊標準、人才引進等方面依然有一定的量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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