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再開庭
發布時間:2012/7/25 9:22:13 訪問次數:2253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起因是兩年前的一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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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黃光裕案一審宣判,其中涉及的“內幕交易”事實為: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的實際控制人, 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間,黃光裕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通過79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13.22億余元),截至2008年5月7日,獲利3.06億余元。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案”二審,因“內幕交易罪”等三項罪名,黃光裕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對黃光裕等人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隨后,“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一波三折。
2011年9月6日案件首次開庭,因黃光裕、杜鵑的代理人提出管轄異議,原告李某臨時追加索賠額度,法院宣布休庭擇期繼續開庭,但10天后原告李某撤訴。3個月后,四位股民再次起訴黃光裕、杜鵑,索賠額高達700萬元,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駁回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申請,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原告起訴書顯示,在7月24日庭審現場,該案又出現新的波折。按照原告一方在2011年12月底發起的訴訟請求顯示,參與發起訴訟的共有4位股民原告方,而在當日法院審理中,僅有兩名股民對案件發起了訴訟請求。
即使是兩名股民參與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的訴訟標的并未發生變化。兩份起訴書顯示:股民李某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標的額為89萬元,股民吳某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標的額為647萬元。兩位股民合計736
萬元的訴訟請求,與此前四位股民發起的700萬元訴訟請求基本一致。
原告起訴書顯示,此次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股票賬戶、資金股份對賬單、黃光裕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報道。這一證據提供,與該案2011年9月6日首次開庭審理時一致。
為何股民李某索賠金額從400元提升至89萬元?對此問題,張遠忠并未做明確說明。
與原告一方增加索賠金額并未增加證據的做法相反,被告一方共向法庭出示了30余份證據。
被告代理律師稱,本輪訴訟原告方面提供的證據材料與去年9月第一輪訴訟時幾乎一樣,主要是原告證券賬號名稱、原告交易記錄、被告判定書三份材料,這種做法依然并沒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股票損失是由于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
律師表示,《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只有投資者的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時,內幕交易行為人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從目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這種因果關系。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黃光裕一方代理律師,希望通過向法院提交更多的證據,可以反證上述兩位股民的損失并非是由被告一方造成。
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該期間至該期間前后,正是中國乃至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全球各大經濟體的股指紛紛下挫,2007年至2008年間,最大跌幅超過70%,其中,納斯達克綜合指數跌幅超過50%,香港恒生指數(hsi)同期跌幅也超過60%。
由于當時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對房地產進行宏觀調控,因而,中關村所在的房地產板塊,更是這次股災的重災區。上證房地產指數(000006)和深證房地產指數(399200)跌幅均接近80%。在此期間,房地產個股出現高達80%的跌幅。
股市有風險,而無保險,不能隨意將任何損失轉嫁給他人。因此,在“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中,不能將兩位股民的損失認定為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
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臺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仍未明確。
中央財經大學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在我國當前法律環境下并不成熟,其難點就在于內幕交易行為與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難以確定,在立法技術層面較為復雜,厘定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系十分困難。
延宕近1年之久的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再度開庭。
7月24日上午九時,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位股民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一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這是繼2011年9月7日上述2位股民之一的李某,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索賠案撤訴后,又提起的同類訴訟。
此前原告方對被告方發起訴訟的共計4位中關村科技有限公司股民。但是,7月20日,被告一方律師接到法院通知稱,原告一方中的兩位股民取消了訴訟請求。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此次放棄訴訟的2位股民并非不會起訴,而是有其它的安排。
與1年前僅400元(追加傭金和印花稅后)的索賠金額不同,此次,2位股民的索賠總額分別為89萬元、647萬元,合計736萬元。對于索賠金額的提高,被告代理律師李默表示,從法庭陳述的結果來看,沒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股票損失是由于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也不知道對方是依據何種方式計算出這一索賠請求的。
該案將分上午和下午進行兩次審理,流程上分別針對兩位股民的訴訟請求,進行被告方答辯、原告方舉證。庭審當天并未宣判,目前尚無法預計宣判時間。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起因是兩年前的一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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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黃光裕案一審宣判,其中涉及的“內幕交易”事實為: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的實際控制人, 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間,黃光裕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通過79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13.22億余元),截至2008年5月7日,獲利3.06億余元。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案”二審,因“內幕交易罪”等三項罪名,黃光裕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對黃光裕等人提起“內幕交易賠償”訴訟,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隨后,“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一波三折。
2011年9月6日案件首次開庭,因黃光裕、杜鵑的代理人提出管轄異議,原告李某臨時追加索賠額度,法院宣布休庭擇期繼續開庭,但10天后原告李某撤訴。3個月后,四位股民再次起訴黃光裕、杜鵑,索賠額高達700萬元,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駁回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申請,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原告起訴書顯示,在7月24日庭審現場,該案又出現新的波折。按照原告一方在2011年12月底發起的訴訟請求顯示,參與發起訴訟的共有4位股民原告方,而在當日法院審理中,僅有兩名股民對案件發起了訴訟請求。
即使是兩名股民參與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的訴訟標的并未發生變化。兩份起訴書顯示:股民李某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標的額為89萬元,股民吳某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標的額為647萬元。兩位股民合計736
萬元的訴訟請求,與此前四位股民發起的700萬元訴訟請求基本一致。
原告起訴書顯示,此次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股票賬戶、資金股份對賬單、黃光裕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報道。這一證據提供,與該案2011年9月6日首次開庭審理時一致。
為何股民李某索賠金額從400元提升至89萬元?對此問題,張遠忠并未做明確說明。
與原告一方增加索賠金額并未增加證據的做法相反,被告一方共向法庭出示了30余份證據。
被告代理律師稱,本輪訴訟原告方面提供的證據材料與去年9月第一輪訴訟時幾乎一樣,主要是原告證券賬號名稱、原告交易記錄、被告判定書三份材料,這種做法依然并沒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股票損失是由于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
律師表示,《證券法》第76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只有投資者的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時,內幕交易行為人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從目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這種因果關系。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黃光裕一方代理律師,希望通過向法院提交更多的證據,可以反證上述兩位股民的損失并非是由被告一方造成。
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該期間至該期間前后,正是中國乃至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全球各大經濟體的股指紛紛下挫,2007年至2008年間,最大跌幅超過70%,其中,納斯達克綜合指數跌幅超過50%,香港恒生指數(hsi)同期跌幅也超過60%。
由于當時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對房地產進行宏觀調控,因而,中關村所在的房地產板塊,更是這次股災的重災區。上證房地產指數(000006)和深證房地產指數(399200)跌幅均接近80%。在此期間,房地產個股出現高達80%的跌幅。
股市有風險,而無保險,不能隨意將任何損失轉嫁給他人。因此,在“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中,不能將兩位股民的損失認定為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
我國法律認定的證券欺詐行為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臺了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司法解釋仍未明確。
中央財經大學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在我國當前法律環境下并不成熟,其難點就在于內幕交易行為與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難以確定,在立法技術層面較為復雜,厘定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系十分困難。
延宕近1年之久的 “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再度開庭。
7月24日上午九時,中關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位股民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一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這是繼2011年9月7日上述2位股民之一的李某,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索賠案撤訴后,又提起的同類訴訟。
此前原告方對被告方發起訴訟的共計4位中關村科技有限公司股民。但是,7月20日,被告一方律師接到法院通知稱,原告一方中的兩位股民取消了訴訟請求。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表示,此次放棄訴訟的2位股民并非不會起訴,而是有其它的安排。
與1年前僅400元(追加傭金和印花稅后)的索賠金額不同,此次,2位股民的索賠總額分別為89萬元、647萬元,合計736萬元。對于索賠金額的提高,被告代理律師李默表示,從法庭陳述的結果來看,沒有材料能夠證明原告股票損失是由于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也不知道對方是依據何種方式計算出這一索賠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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