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發布時間:2018/10/17 20:08:08 訪問次數:4698
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IRF1407L 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用電方式特殊的用戶。
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c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IRF1407L 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供用電合同書面形式可分為標準格式和非標準格式兩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電方式簡單、一般性用電需求的用戶;非標準格式合同適用于供用電方式特殊的用戶。
省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電壓等級的不同,分類制定出適應不同類型用戶需要的標準格式的供用電合同c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用電秩序。
(2)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3)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