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富士
技術參數:150A 12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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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但是,出口產品的生產除外。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一)電子信息產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或者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以及人類身體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三)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設計、生產過程中,改變研究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術措施;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等;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5、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四)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