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高新企業”系造假科技部官員稱
發布時間:2010/8/2 9:36:46 訪問次數: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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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臺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不論高新區內外),其企業所得稅可在三年內從25%減為15%。
政策落定,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代辦機構一夜暴增。其中北京的代辦機構與個人達到兩三百家,為全國之最;長三角及珠三角次之,每個地區也有上百家之多。海南省因對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50萬元的創新經費支持,亦成為中介的搶灘之地。
這些順應國家產業調整政策而生的高新企業認定中介,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事務所,也有各種商務咨詢機構、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顧問公司,還有聲稱與地方科技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系”的單兵作戰者。它們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不僅為申報高新企業跑程序,更能為企業創造申報“高新”所需的“條件”。
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的產業政策導向,不經意間創造了新的“商機”。
根據《辦法》規定,要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六大條件,包括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可通過自主研發,也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在3%-6%之間(不同規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等。
2008年底,全國有15541家企業通過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中10547家是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占新認定企業總數的76.3%。
2009年前十個月,又有2760家企業通過認定,大部分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則被拒之門外。高新企業認定的實際操作尺度過于“寬容”,正是虛假申報存在的空間。這種寬松傳統,在過去20年使中國高新企業總數和總產值一直呈現出虛假繁榮景象。
中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統計,最早于1989年在廣東起步。據悉,廣東省科委在1989年起草全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時,最初曾希望按照國際通行的口徑,即主要根據企業研究開發經費與銷售額之比,通過設置某一界定值,選擇出統計對象。然而即使以較低的水平設置界值,如國際為6%,中國以2.117%為標準,當年廣東符合入選標準的企業僅有86家,全國其他地區的情況就顯得更加慘淡。
于是,廣東提出“產品法”統計辦法,即參照美國尖端技術產品(atp)分類體系,設置了中國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將計算機與通信等九大類產品納入其中,企業的總銷售額中只要有50%的產品屬于該目錄范圍,無論該產品是自主研發還是來料加工,甚至是仿制,都可獲評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各地統計數字就顯得“好看多了”。這時獲得認定的高新企業有榮譽、無實惠。
1991年,國務院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標準仍主要采用“產品法”,但規定通過認定并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2008年出臺的《辦法》,盡管對技術研發投入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也沒能扭轉乾坤。2009年3月起,財政部牽頭,國家審計署操刀,國稅、地稅及科技部門配合,對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等地116家高新技術企業抽查發現,有85戶不符合條件,不合格率高達73%,其享受的稅收優惠達到36.31億元。
審計報告披露,很多被抽查企業在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等方面均不符合標準:有的企業雖已填寫6項或以上知識產權,但是并無知識產權證書、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予以支持;另一些企業雖然可提供知識產權證書,權利人卻不是公司,也沒有簽署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審計還發現,企業每年研發費用比例不符合規定要求、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達到60%、企業申報材料上有關高新產品收入總計與專項審計報告不符等情況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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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定,國內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代辦機構一夜暴增。其中北京的代辦機構與個人達到兩三百家,為全國之最;長三角及珠三角次之,每個地區也有上百家之多。海南省因對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50萬元的創新經費支持,亦成為中介的搶灘之地。
這些順應國家產業調整政策而生的高新企業認定中介,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事務所,也有各種商務咨詢機構、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顧問公司,還有聲稱與地方科技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系”的單兵作戰者。它們所提供的專業服務,不僅為申報高新企業跑程序,更能為企業創造申報“高新”所需的“條件”。
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的產業政策導向,不經意間創造了新的“商機”。
根據《辦法》規定,要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六大條件,包括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可通過自主研發,也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在3%-6%之間(不同規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等。
2008年底,全國有15541家企業通過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中10547家是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占新認定企業總數的76.3%。
2009年前十個月,又有2760家企業通過認定,大部分原有高新技術企業則被拒之門外。高新企業認定的實際操作尺度過于“寬容”,正是虛假申報存在的空間。這種寬松傳統,在過去20年使中國高新企業總數和總產值一直呈現出虛假繁榮景象。
中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統計,最早于1989年在廣東起步。據悉,廣東省科委在1989年起草全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時,最初曾希望按照國際通行的口徑,即主要根據企業研究開發經費與銷售額之比,通過設置某一界定值,選擇出統計對象。然而即使以較低的水平設置界值,如國際為6%,中國以2.117%為標準,當年廣東符合入選標準的企業僅有86家,全國其他地區的情況就顯得更加慘淡。
于是,廣東提出“產品法”統計辦法,即參照美國尖端技術產品(atp)分類體系,設置了中國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將計算機與通信等九大類產品納入其中,企業的總銷售額中只要有50%的產品屬于該目錄范圍,無論該產品是自主研發還是來料加工,甚至是仿制,都可獲評高新技術企業。這樣,各地統計數字就顯得“好看多了”。這時獲得認定的高新企業有榮譽、無實惠。
1991年,國務院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標準仍主要采用“產品法”,但規定通過認定并進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2008年出臺的《辦法》,盡管對技術研發投入設定更為嚴格的標準,也沒能扭轉乾坤。2009年3月起,財政部牽頭,國家審計署操刀,國稅、地稅及科技部門配合,對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等地116家高新技術企業抽查發現,有85戶不符合條件,不合格率高達73%,其享受的稅收優惠達到36.31億元。
審計報告披露,很多被抽查企業在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等方面均不符合標準:有的企業雖已填寫6項或以上知識產權,但是并無知識產權證書、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予以支持;另一些企業雖然可提供知識產權證書,權利人卻不是公司,也沒有簽署轉讓合同或者獨占許可合同。審計還發現,企業每年研發費用比例不符合規定要求、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達到60%、企業申報材料上有關高新產品收入總計與專項審計報告不符等情況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