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發布時間:2018/10/18 20:29:36 訪問次數:4310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IC61C256AH-12N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IC61C256AH-12N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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