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發布時間:2018/10/18 20:44:40 訪問次數:405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ICL3232ECV-16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人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ICL3232ECV-16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人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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