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
發布時間:2018/10/21 17:39:29 訪問次數:4689
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各電源擅自并網的,應責成用戶當即拆除接線,停止侵害,并按規定加收電費。
第二十一條 K4M513233C-DN75 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制止其侵害,并按規定追補電費和加收電費。拒絕接受處理的,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用電檢查職責,赴用戶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隨身攜帶《用電檢查證》,并按《用電檢查工作單》規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遵守用戶的保衛保密規定,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用電檢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檢查,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電謀私。違反本條規定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各電源擅自并網的,應責成用戶當即拆除接線,停止侵害,并按規定加收電費。
第二十一條 K4M513233C-DN75 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制止其侵害,并按規定追補電費和加收電費。拒絕接受處理的,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用電檢查職責,赴用戶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隨身攜帶《用電檢查證》,并按《用電檢查工作單》規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遵守用戶的保衛保密規定,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用電檢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檢查,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電謀私。違反本條規定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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