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發布時間:2018/10/21 17:43:40 訪問次數:41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K4S561632J-UP75
第一百零九條 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各、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K4S561632J-UP75
第一百零九條 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各、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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