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技術與設備要求
發布時間:2019/5/6 20:41:56 訪問次數:4220
有關技術與設備要求
(1)有關技術。對于試驗期間溫度的測量,應在距離被試任一樣品或同類樣品組的規定的自由間隔內進行。此外,溫度測量也應在由樣品所產生的熱對溫度記錄影響最小的位置上進行。對于合格判據,應由具體的規范來規定。P2H10M440H有關的具體規范在采用本試驗方法時,在適當的前提下應規定下列細則:
①距試驗樣品的溫度測量位置(以厘米計算);
②如果適用,靜止空氣的要求;
③如果需要,安裝方法及試驗樣品間的距離;
④試驗溫度及溫度容差;
⑤試驗時間;
⑥工作條件;
⑦檢測項日;
⑧失效判據。
(2)試驗設備的要求。進行本試驗的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試驗箱(室)應在試驗工作空間滿足本試驗規定的試驗條件,可以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試驗條件的均勻性,但不能強制氣流直接沖擊試驗樣品;
②應減少輻射問題,試驗箱(室)各部分的壁溫與規定的試驗環境溫度之差不應大于3%(按熱力學溫度計),試驗箱(室)的結構應使輻射熱對試驗樣品的影響降至最小程度;③對于絕對濕度,每立方米空氣中不應超過2吒水蒸氣(相當于35℃時50%的相對濕度)。
④干燥箱不適于做高溫試驗。
不少單位進行例行高溫試驗時使用干燥箱做電子元器件等電子產品的高溫試驗,這是不合適的,試驗后得到的數據不可靠,甚至燒壞樣品,導致錯誤的結論。高溫箱必須提供符合高溫的試驗條件,真實地再現高溫環境,高溫試驗時對設備的溫度偏差一般要求為±2℃,如果試驗尺寸較大,溫度偏差和溫度波動度可以適當放寬。而干燥箱采用的是壁溫加熱的方法,試驗箱的墻壁溫度會大于規定的試驗環境溫度3%的誤差,且箱內無循環加熱通風,工作空間與箱壁的溫度偏差太大,箱內溫度不均勻。干燥箱與高溫箱有本質區別,不能使用干燥箱進行高溫試驗。
有關技術與設備要求
(1)有關技術。對于試驗期間溫度的測量,應在距離被試任一樣品或同類樣品組的規定的自由間隔內進行。此外,溫度測量也應在由樣品所產生的熱對溫度記錄影響最小的位置上進行。對于合格判據,應由具體的規范來規定。P2H10M440H有關的具體規范在采用本試驗方法時,在適當的前提下應規定下列細則:
①距試驗樣品的溫度測量位置(以厘米計算);
②如果適用,靜止空氣的要求;
③如果需要,安裝方法及試驗樣品間的距離;
④試驗溫度及溫度容差;
⑤試驗時間;
⑥工作條件;
⑦檢測項日;
⑧失效判據。
(2)試驗設備的要求。進行本試驗的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試驗箱(室)應在試驗工作空間滿足本試驗規定的試驗條件,可以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來保持試驗條件的均勻性,但不能強制氣流直接沖擊試驗樣品;
②應減少輻射問題,試驗箱(室)各部分的壁溫與規定的試驗環境溫度之差不應大于3%(按熱力學溫度計),試驗箱(室)的結構應使輻射熱對試驗樣品的影響降至最小程度;③對于絕對濕度,每立方米空氣中不應超過2吒水蒸氣(相當于35℃時50%的相對濕度)。
④干燥箱不適于做高溫試驗。
不少單位進行例行高溫試驗時使用干燥箱做電子元器件等電子產品的高溫試驗,這是不合適的,試驗后得到的數據不可靠,甚至燒壞樣品,導致錯誤的結論。高溫箱必須提供符合高溫的試驗條件,真實地再現高溫環境,高溫試驗時對設備的溫度偏差一般要求為±2℃,如果試驗尺寸較大,溫度偏差和溫度波動度可以適當放寬。而干燥箱采用的是壁溫加熱的方法,試驗箱的墻壁溫度會大于規定的試驗環境溫度3%的誤差,且箱內無循環加熱通風,工作空間與箱壁的溫度偏差太大,箱內溫度不均勻。干燥箱與高溫箱有本質區別,不能使用干燥箱進行高溫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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