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法規
發布時間:2014/4/6 19:07:27 訪問次數:655
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控制無線和有線通信的使用,其部分責任涉及干擾的控制。FCC標準和規范的三個部分對沒有得到許可的電子設備有具體的要求。SP706EN這些要求包含在第15部分射頻設備,第18部分工業、科學和醫療(ISM)設備和第68部分連接到電話網絡的終端設備。
FCC標準和規范的第15部分規定了射頻設備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射頻設備是在其運行中能通過輻射、傳導或其他方式發射射頻能量的設備(§2. 801)。射頻能量可能是有意或無意發射的。按照FCC的定義,射頻(rf)能量是:頻率在9kHz到3000GHz范圍內的任何電磁能量(§15.3(u))。規范的第15部分有雙重目的:①為沒有無線電臺執照的率發射機運行提供規范;②控制對授權的無線電通信服務的干擾,這些干擾可能是由臺幽殳射射頻能量或噪聲的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碼電子產品都屬于后一類。
第15部分分為6個部分。子部分A-綜述,子部分B-無意輻射體,子部分C-有意輻射體,子部分D-役有執照的個人通信設備,子部分E-沒有執照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子部分F-超寬帶業務。B部分包含對屬于無意輻射器的電子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規定。
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控制無線和有線通信的使用,其部分責任涉及干擾的控制。FCC標準和規范的三個部分對沒有得到許可的電子設備有具體的要求。SP706EN這些要求包含在第15部分射頻設備,第18部分工業、科學和醫療(ISM)設備和第68部分連接到電話網絡的終端設備。
FCC標準和規范的第15部分規定了射頻設備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射頻設備是在其運行中能通過輻射、傳導或其他方式發射射頻能量的設備(§2. 801)。射頻能量可能是有意或無意發射的。按照FCC的定義,射頻(rf)能量是:頻率在9kHz到3000GHz范圍內的任何電磁能量(§15.3(u))。規范的第15部分有雙重目的:①為沒有無線電臺執照的率發射機運行提供規范;②控制對授權的無線電通信服務的干擾,這些干擾可能是由臺幽殳射射頻能量或噪聲的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碼電子產品都屬于后一類。
第15部分分為6個部分。子部分A-綜述,子部分B-無意輻射體,子部分C-有意輻射體,子部分D-役有執照的個人通信設備,子部分E-沒有執照的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子部分F-超寬帶業務。B部分包含對屬于無意輻射器的電子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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