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2號)
發布時間:2008/5/25 0:00:00 訪問次數:3585
2005-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2號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王旭東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管理,確保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的質量,提高科研生產效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軍工電子裝備的范圍包括軍用總體及系統、整機、配套設備、軟件、元器件及電子材料、專用設備及電子測量儀器、技術基礎。 第三條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凡申請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經審查合格,取得《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可享受國家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與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相關的制度;
(二)制定《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目錄》和《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單位目錄》;
(三)受理《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許可證》,并辦理《許可證》的變更、續發及注銷的手續。 第六條 根據需要,信息產業部成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開展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資格評審工作,并提供咨詢。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七條 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通過軍工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通過國家制定的相應等級的保密資格認證;
(四)具有與所承擔的科研生產任務相適應的科研生產能力、技術保障能力和持續供貨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質完成科研生產任務的良好信譽;
(六)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軍工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軍工保密資格認證證書(復印件);
(五)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
除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還應當提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軍工電子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單位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軍工電子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具的推薦意見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信息產業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專家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許可證》。
信息產業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注冊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專業類別;
(
2005-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2號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28日信息產業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王旭東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管理,確保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的質量,提高科研生產效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軍工電子裝備的范圍包括軍用總體及系統、整機、配套設備、軟件、元器件及電子材料、專用設備及電子測量儀器、技術基礎。 第三條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凡申請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經審查合格,取得《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可享受國家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與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工作相關的制度;
(二)制定《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目錄》和《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單位目錄》;
(三)受理《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許可證》,并辦理《許可證》的變更、續發及注銷的手續。 第六條 根據需要,信息產業部成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開展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資格評審工作,并提供咨詢。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七條 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通過軍工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通過國家制定的相應等級的保密資格認證;
(四)具有與所承擔的科研生產任務相適應的科研生產能力、技術保障能力和持續供貨能力;
(五)具有能按期、按質完成科研生產任務的良好信譽;
(六)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產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軍工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軍工保密資格認證證書(復印件);
(五)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
除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還應當提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軍工電子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單位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軍工電子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具的推薦意見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信息產業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專家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許可證》。
信息產業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注冊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承擔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專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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