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發布時間:2018/10/17 20:22:41 訪問次數:524
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 電類別的, IRF3710L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2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3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各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各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3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5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各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2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人(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人(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 電類別的, IRF3710L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2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3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各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各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3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5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各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2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人(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人(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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